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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阳澄湖大闸蟹误导消费者蟹状元因虚假宣传被罚98万

发布时间:2022-01-10 13:54:34
央广网北京1月3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近日,上海券耕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被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98万元。

根据行政处罚书,自2021年6月起,该公司通过电商等渠道宣传并销售“金秋蟹礼”蟹券,分线上线下两种提货方式,客户可凭券在该公司全国28个省市的线下门店提货,也可通过线上核销蟹券后物流配送提货。线上提货系顾客预留地址电话等信息后,由苏州某某蟹业公司按照当事人的包装要求根据礼盒规格挑拣大闸蟹并为每只大闸蟹佩戴防伪戒指后快递发货。

(截图自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

行政处罚书显示,当事人在销售的大闸蟹蟹脚上佩戴了防伪戒指,防伪戒指的正面印有“苏州某某蟹业公司、大闸蟹防伪戒指” 字样,背面印有“二维码”,扫二维码后显示:“尊敬的客户您好,您所查询的商品是由苏州某某蟹业公司养殖、销售的蟹状元大闸蟹,请放心食用”、“溯源内容:核心湖区,产自苏州市所辖湖区及其沿岸高标准改造池塘所在区域”等内容,并放置了苏州某某蟹业公司的营业执照、“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铭牌照片,铭牌上核准苏州某某蟹业公司使用国家地理标准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显示有“阳澄湖大闸蟹”字样和“苏州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副会长单位”铭牌照片等信息。

经调查,苏州阳澄湖中湖水产生产养殖有限公司、苏州吃不厌蟹业有限公司为当事人销售的大闸蟹供应商。当事人2021年销售的大闸蟹产品均为上述两公司从江苏建湖地区采购的建湖大闸蟹。本案中,当事人所销售的大闸蟹均为当事人于2021年9月从江苏建湖地区采购的建湖大闸蟹,从苗种放养、捕捞等养殖技术要点上均不符合《阳澄湖大闸蟹生产技术规范》的标准。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出,防伪戒指的二维码中宣传当事人销售的大闸蟹“由苏州某某蟹业公司养殖、销售”、“养殖基地:苏州某某蟹业公司养殖基地 、东经120°41’3.32”至120°57’12.33”、北纬31°20’11.62至31°35’35.08”、“溯源内容:核心湖区,产自苏州市所辖湖区及其沿岸高标准改造池塘所在区域”等内容均为虚假内容。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使用苏州某某蟹业公司曾经获得过的国家地理标准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以及苏州某某蟹业公司“苏州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副会长单位”的身份作为宣传的行为,与当事人在大闸蟹防伪戒指二维码中发布的虚假宣传内容,足以让消费者误认为通过当事人销售的蟹券所得到的大闸蟹为阳澄湖大闸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9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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