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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1-13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长江流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长江流域禁捕范围

和时间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通告》的政策背景是什么?

长江流域禁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指示精神,是为全局计、为子孙谋,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重要决策。全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强化政治担当,坚持问题导向,加强组织领导,压紧压实责任,坚决有力推进禁捕退捕各项任务落实。当前,我省纳入禁捕退捕范围内的2548艘渔船全部退捕处置,2494名渔民全部转产上岸,禁捕退捕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 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223号)、《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农发〔2019〕58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需出台《省农业农村厅关于长江流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

二、关于禁捕范围,我省有哪些具体规定?

为切实加强渔业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长江流域均纳入禁捕范围。考虑到不同水域在资源保护重要性上的差异,《通告》将全省禁捕水域分三个类型。

第一类为水生生物保护区。包括重点水域赤水河干流(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贵州段)和长江流域20个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锦江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太平河闵孝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潕阳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马蹄河鲶鱼、黄颡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龙川河泉水鱼鳜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六冲河裂腹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油杉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龙底江黄颡鱼大口鲇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印江河泉水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乌江黄颡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芙蓉江大口鲶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翁密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松桃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谢桥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马颈河中华倒刺鲃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清水江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芙蓉江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龙江河光倒刺鲃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龙江河裂腹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潕阳河黄平段瓦氏黄颡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所在河流。

第二类为重点水域乌江干流贵州段。

第三类为长江流域20个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所在河流的支流赤水河支流、乌江支流清水江、锦江、潕阳河、牛栏江干流及支流水域。

三、关于禁捕时间,我省有哪些具体规定?

水生生物保护区。已于2020110时起,实行全面禁捕

乌江干流贵州段,长江流域20个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所在河流的支流赤水河支流、乌江支流清水江、锦江、潕阳河、牛栏江干流及支流水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至2030年12月31日24时止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

有关地方政府或农业农村部门宣布在202111日之前实行禁捕的,禁捕起始时间从其规定。

四、《通告》明确的是禁捕范围时间,与《渔业法》《刑法》规定的禁渔区、禁渔期有何区别?

《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明确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内违法从事天然渔业资源捕捞的,依照《渔业法》和《刑法》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处理。本《通告》禁捕范围时间等同于禁渔区、禁渔期。

、关于禁止类型,我省有哪些具体规定?

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重点水域乌江干流贵州段,最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至2030年12月31日24时实行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禁捕范围和时间内,对钓具、钓法有没有规定?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长渔〔2020〕3号)规定:在允许垂钓的区域和时间内,严禁使用严重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的钓具、钓法及各类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鼓励使用人工钓饵或仿生饵。

《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规定:严格禁止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钓法,原则上只允许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的钓具、钓法,不得使用各类探鱼设备或视频装置。

我省对禁用渔具、渔法有哪些规定?

《贵州省农业厅关于公布<贵州省天然水域野生鱼类采捕标准><贵州省天然水域捕捞作业最小网目尺寸及禁止使用的渔具渔法>的通知》(农发〔200777号)规定:用于天然水域捕捞作业的网目不得小于5 厘米渔业法规中规定禁止使用的渔具渔法,禁止在天然水域使用的渔具包括滚钩、迷魂阵、花、鱼、豪网、铺盖网( 跳网)、地笼网。

八、非法捕捞水产品可能被处以哪些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3.《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或者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渔船、渔具和其他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采取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捕捞,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收购、加工、销售前款规定的渔获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

九、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还有可能触犯刑法哪些罪名?

1.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在实施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中,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猎捕、杀害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珍稀鱼类物种(如胭脂鱼、中华鲟、白鲟、大鲵等)的,可能构成本罪;在非法经营野生鱼黑色产业链中,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珍稀鱼类物种,包括肉制成品的,可能构成本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实施非法捕捞行为或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可能构成非法捕捞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同时可能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在非捕捞水产品相关环节中,窝藏,是指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犯罪所得渔获物及其收益的处所,有隐匿、保管的主观故意。转移,是指帮犯罪分子搬动、运输其犯罪所得渔获物及其收益。窝藏和转移均要求其犯罪程度达到足以影响司法机关正常的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活动的程度。收购,主要是指对非法捕捞渔获物“低价购进、高价卖出”的行为,如,部分以野生鱼为经营对象的餐饮场所,明知是非法捕捞的渔获物而作为食材私自收购的行为。代为销售,是指受犯罪分子委托,帮助其销售犯罪所得渔获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